相關注意事項

<< 鄉鎮市調解條例 >>
第11條:
聲請調解,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;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,始得進行調解。
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:
一、兩造均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二、兩造不在同一鄉、鎮、市居住者,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,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、鎮 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三、經兩造同意,並經接受聲請之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、得由該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調解,不受前二款之限制。

家事事件法:第25條家事調解事件,除別有規定外,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。
請參考<< 家事事件法第3條 >>相關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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